1、申请设立审批表 2、设立申请书,载明拟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出资额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经营范围等内容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章程 5、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含主要管理人员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保卫(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五年以上军队、、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所在地派出所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证明
3、问:为什么条例规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不得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业是服务业的一部分部分,不属于我国承诺的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范畴。因此,可以通过制定条例规定我国的保安服务是否对外开放。此外,美国、法国等国保安法规也有类似规定,明确核电站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部门和重要设施的保安不得由非本土保安企业提供。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借鉴有关国家做法的基础上,条例规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不得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
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