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问:条例为什么规定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并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条例规定对保安服务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目的在于避免为走私、 ** 、抢劫、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安服务,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通过对保安服务对象和提供服务的内容、服务方式、合同内容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可以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有利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保安服务活动往往涉及客户单位的安全,有的保安服务合同也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重大社会利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发现,因此留存保安服务合同对于确保和客户单位的合法权益,分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安全及重大社会利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问:为什么条例规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不得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业是服务业的一部分部分,不属于我国承诺的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范畴。因此,可以通过制定条例规定我国的保安服务是否对外开放。此外,美国、法国等国保安法规也有类似规定,明确核电站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部门和重要设施的保安不得由非本土保安企业提供。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借鉴有关国家做法的基础上,条例规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不得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
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