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保安员的条件和保安员的管理、培训以及权益保障作了规定。保安员是保安服务的具体承担者,一方面要严格管理,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其合法权益。为此,条例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了担任保安员的条件,规定经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二是明确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员负有管理和培训责任。三是规定了保安员的权益保障。 (四)对保安服务行为作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与公民、法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为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条例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并至少留存2年备查,对拟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应当进行核查。 二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提供保安服务。
2、问:条例为什么规定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并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条例规定对保安服务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目的在于避免为走私、 ** 、抢劫、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安服务,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通过对保安服务对象和提供服务的内容、服务方式、合同内容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可以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有利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保安服务活动往往涉及客户单位的安全,有的保安服务合同也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重大社会利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发现,因此留存保安服务合同对于确保和客户单位的合法权益,分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安全及重大社会利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