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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供应产品 > 铜川工业厂房销售入驻
铜川工业厂房销售入驻
产品: 浏览次数:3铜川工业厂房销售入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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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3-05-02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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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和“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概念的提出,深圳迎来了产业升级发展新机遇。而在东莞“十四五”规划纲要中,东莞明确提出要投入3540.81亿元来发展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在内的战略型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最终实现建成东莞“工业强市”的目标。 在此背景下莞深两市的产业发展需要大量供给高品质产业空间。因此为了给实体企业提供稳定的厂房资源,同时规范工业厂房转让市场,莞深两地分别出台了相关分割转让政策。而本文也将从政策适用范围、分割转让条件、受让主体门槛三大方面深入解读莞深两地对工业厂房分割转让的制度限制及实施措施。

(2)M0厂房:M0用地可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9%。 3.申请时点: (1)M1厂房:需要办理产权分割的“工改M1”项目应当在城市更新改造方案或者“1+N”总体实施方案中提出明确申请。 (2)M0厂房:可分割M0项目的部分产业用房在达到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条件后允许分拆进行不动产登记、销售、转让。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规定,房屋差价(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损失也应当属于买受人的损失。尤其是在房价上涨比较多的背景下,房屋差价的损失有可能是买受人的主要损失。 在合同能够履行(房地产可以过户)的情形下,买受人获得房屋差价是以付出房款和相应的利息为前提的,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合同解除前的房款的利息和房屋差价不能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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