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气体钢瓶充装中的留意事项 ①河南气体钢瓶充装系统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5级,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50mm。压力表应按有关规则定期校验。 ②装瓶气体中的杂质含量应契合相应气体规范的请求,下列气体制止装瓶: a.氧气中的乙炔、乙烯及氢的总含量到达或超越2%(按体积计,下同)或易燃性气体的总含量到达或超越0.5%; b.氢气中的氧含量到达或超越0.5%; c.易燃性气体中的氧含量到达或超越4%。 ③用卡子替代螺纹衔接充装时,必需认真检查确认瓶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则的螺纹方式相符。 ④开启瓶阀时应迟缓操作,并应留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响动。
河南气体钢瓶充装后的检查: 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担任;逐只检查,不契合请求的,应妥善处置。检查内容包括: ①瓶内压力能否在规则范围内; ②瓶内气体纯度能否在规则范围内; ③瓶阀及其与瓶口衔接的密封能否良好; ④河南气体钢瓶充装后,瓶体能否呈现鼓包变形或走漏等严重缺陷; ⑤瓶体的温度能否有异常上升的迹象。
1.江苏电子级气体钢瓶运用过程中发现透露要要及时处置,严禁透露情况下运用。 2.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的小车搬动,如需乙炔瓶与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需用非熄灭材料隔板隔开。 3.运用江苏电子级气体钢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塞等附件中止修理或改换,严禁对在用气瓶中止焊接修理。 4.江苏电子级气体钢瓶内气体不得完好用尽,必需留有不少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则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5.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惹起熄灭、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如氢气和氧气,乙炔和氧气瓶等。乙炔气瓶不得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6.江苏电子级气体钢瓶存放区应比较单调,并有良好通风,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严禁曝晒可燃气瓶或氧气瓶左近严禁吸烟,气瓶不应接触到火花、火焰、热气及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