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5日电(记者 卢俊宇)近日南京64岁的毛某宁因擅自离开封控地被刑拘的消息冲上热搜榜。根据警方通报,毛某宁先是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到达扬州;随后,她四处活动,频繁出入麻将馆等人员密集的场所;不仅如此,她还隐瞒自己的行程,甚至在公安机关调查的时候,仍然不肯说出自己到扬州以后的行程。
境外输入引发的本土聚集性疫情已先后波及多个省份,目前大多数人都养成了很好的疫情防控意识,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还有少数人心存侥幸,违反疫病防控相关要求,为疫情防控工作“添堵”,害人又害己。
7月21日,毛某宁来到扬州,居住在邗江区念四新村的姐姐家中。到扬后,毛某宁因出现咳嗽、发热等身体不适症状,于7月27日到扬州友好医院就诊时被控制。7月28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在毛某宁到扬被隔离治疗之前,其未按防控措施要求,报告南京禄口旅居史,隐瞒行程,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棋牌室、农贸市场等地,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