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6月3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6月30日刊宪公布,即日23时生效。
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30日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在征询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后,把该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决定》)而制定。按《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香港公布实施,有关公布已由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签署,并于6月30日晚刊宪生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共66条,分为6章,分别为总则、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及附则。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此次立法的目的是要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针对的是极少数违法犯罪的人,保障的是香港绝大多数居民的生命财产以及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香港居民正当行使这些权利时,无需担心触犯国家安全法律。
特区政府发言人又表示,特区政府要有效履职尽责,维护国家安全,早前已在警务处和律政司开展筹备设立专职部门的工作。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生效,警务处将于7月1日成立国家安全处,专职处理相关工作。
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将尽快成立,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