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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动物防疫立法,提升依法治理能力

   2021-10-23 120
核心提示:  近年来,世界各地新发突发传染病的发生频率和种类大增,SARS、亨德拉病毒、尼帕病毒、禽流感、埃博拉病毒以及肆虐全球的新冠

  近年来,世界各地新发突发传染病的发生频率和种类大增,SARS、亨德拉病毒、尼帕病毒、禽流感、埃博拉病毒以及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陆续给人类的生命安全与生活生产造成严重的威胁和损失。科学研究表明,由于基因的相似性,人类许多新发传染病都与动物有关。因此,改进和健全动物防疫立法,对巩固防控疫情防线,提升动物卫生水平,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推动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从“救火”状态转为常态化的系统保障机制十分关键。

  我国现行《动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后经2007、2013、2015年三次修订。但有些方面仍不够完善,相关部门法之间也有一些不协调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一、《动物防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动物诊疗、畜产品卫生质量等方面没有规定;二、《动物防疫法》仅适用于对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管理,缺少对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卫生监督,也缺少对兽医工作进行有效监管和服务保障;三、部门法规之间的有效衔接不到位,动物防疫相关立法间的系统性有待于进一步提升。譬如,《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在职能界定上有的地方出现交叉,有的地方又出现脱节,不能适应国内外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由此,要保障动物防疫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动物防疫机制的有效运转及对防疫工作的有效监管,让法律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尽快修订完善《动物防疫法》。

  2020年4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这一草案是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发展委员会在充分结合国内外疫情防控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有望在以下方面取得重要突破:

  其一,强化动物防疫责任。强化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有鉴于病源疫情发展科学原理,压实属地责任,防止因经济利益等其他因素的瞒报不报和迟报;加强直接汇报机制,在现有汇报直接管理通道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防止出现“你管、我管、他管,出事没人管的现象”。明确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合作,避免“八个部门管不了一头猪的现象”。

  其二,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强化对重点动物疫病的净化、消灭,在全面防控的基础。

 
标签: 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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