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天在京举行,会议听取了社区矫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稿完善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制度。
此次审议稿增加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注意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审议稿对社区矫正机构使用电子定位手段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明确。
审议稿对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表示,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对于可能逃跑或者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不予批准。
审议稿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面进行修改补充,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履职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国家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给予政策支持。(央视记者 张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