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回答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等相关问题。魏莉华表示,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农村“三块地”作出创新性规定。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魏莉华表示,此次修法,在土地征收方面新法进行了相应完善。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因为原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魏莉华说,这次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为哪些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明确界定。
新法还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其中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魏莉华说。
此外,新法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必要时还要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召开听证会,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这次新修改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魏莉华介绍,新法删除原第43条规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内容,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