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8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草案三审稿中这一新增内容引发热议,多位委员提出是否将这个内容上升为法律要慎重研究。
今年1月,WCBA全明星赛场上,一支5人组成的业余球队进行了一场仅仅只有两分钟的表演赛,但却让无数人泪目。事情的起因是一位热爱篮球运动的16岁少年不幸因病离世后,他的父母捐献出他的多个器官让7个人重获新生,其中的5人组成了球队,用这场特殊的球赛纪念这位少年。
一个生命逝去,换来一支球队新生。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患者众多,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约有30万人,每年器官移植数量的比例是30:1,仅约1万人能等来移植的机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1月31日,我国公民志愿捐献器官登记人数为992540人。显然,如果法律上能对遗体捐献予以认可的话,将对救助他人产生极为重大的意义。
此前,草案二审稿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作了规定。有意见认为,死后遗体捐献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鼓励,建议吸收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明确公民生前未拒绝捐献的,其近亲属可以共同决定捐献。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在陈斯喜委员看来,首先,遗体不等同于遗产,遗体不是一般的物。亲属有没有权利自行处理遗体涉及到伦理的问题。若上升为法律,其合理性、伦理问题值得很好地研究清楚。为什么有这个权利,这个权利是哪来的?凭什么处分?有没有处分权?“立法要讲究法理,权利的源头是怎么来的必须搞清楚。”陈斯喜说。
其次,这样规定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对于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要研究清楚,这样才能针对这些不良后果规定相应措施。如果这些后果没有研究透,没有措施避免,贸然作规定是不慎重的。”陈斯喜说。
“我认为法律对捐献意愿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杜黎明委员认为,在人体捐献中,尊重自然人申请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