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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费是铁道部门因旅客原因退回火车票时收取的费用。这项收费制度形成于1997年,2011年铁道部做出下调退票费的决定,并于9月25日起执行。退票费由原来按每张车票面额的20%计收下调为按5%计收,并且最低2元。
自1997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退票的手续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收费标准为2元/人次,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
2005年底,铁道部又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火车票退票首次突破10元限制,统一按票面价格的20%收取手续费,四舍五入到元。
举例说,一张11块钱的火车票,2006年之前,10块钱部分收2块钱退票费,剩下的1块钱按10块钱计算也收2块钱退票费,总退票费是4块钱,而2006年后,11块钱乘以20%,是2块2,四舍五入到元,最后的退票费只有2块钱。
一位铁路人士介绍,1997年推出这条规定,只有一个理由,就是为了打击票贩子,以防囤积车票。
铁科院一专家分析,退票费标准的调整可能与实名制有关。非实名制的火车票,乘客可以不退票,私下转让就可以省下退票费,但实名制后,如果大家很遵守这个规则,可能就会必须到窗口退票,不得不承受这个损失。这也算是实名制的配套措施,只不过连普通票一块捎带上了。
董正伟在2008年向铁道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提交《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质疑火车票退票费标准不合理。发改委给董正伟的回函是:火车晚点不应收取退票手续费;分时段确定退票手续费费率;退票后火车上和火车站再次售出的不应收取退票手续费;铁路运输企业无法完成运输的应当赔偿旅客损失。
北京交通大学教授欧国立认为,火车票退票费标准的下调,对老百姓是件好事。有些人改变出行计划不得不退票的时候,20%的退票费的确比较高。但铁道部当时作出这个规定的考虑是打击票贩子。在票源相对富余,运力不是太紧张的时候,也是具备了调低退票费标准的条件。
欧国立担忧,在一些票源紧张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