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指导意见》的出台旨在将此前联合行动中,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的有效措施、形成的有益经验转化为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学校及幼儿园、供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力求从根本上解决校园食品安全问题,保障在校学生“舌尖上的安全”。
该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有两个最大的亮点,一是提出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二是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
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一些校外供餐单位、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食堂,容易放松食品安全管理。“在监管执法中,发现了因为主体责任不落实,疏于食品安全管理而引发食源性疾病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为有效有力防范此类安全风险,《指导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
为推动中小学生、幼儿养成健康饮食习惯,通过正餐摄入营养所需,防止片面依赖零食,《指导意见》要求,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
校园周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一直是学生家长们的揪心事、烦心事。这位负责人说,为解决这些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学校周边用房有管理权限的学校,不得将周边用房租借给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同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监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对强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做了许多充实、细化,其中有两点最为突出。一是注重强化人员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素养,具体为“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每周进行一次集中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二是注重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要求供餐单位“每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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