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立法会27日就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提交的《国歌条例草案》恢复二读程序,但当日未完成该程序。当晚7时,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宣布休会,立法会将于28日早上继续审议。
在当日的立法会会议中,立法会《国歌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廖长江作工作报告时表示,国歌是宪法确立的国家象征及标志,香港特区有宪制责任对其进行立法,“尊重国歌是应有之义,大家应理性审议法案,不应泛政治化”。
立法会议员谢伟铨表示,不少标榜人权、自由与民主的西方国家都通过立法保护其国旗、国徽及国歌,并将蓄意侮辱国家象征的行为列为刑事罪行。《国歌条例草案》只是要维护国家基本尊严,并非限制市民表达或思想自由。
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张建宗当日会见传媒时表示,香港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区订立国歌相关的本地法律是特区的宪制责任。国歌是代表国家的象征和标志,香港人有道义和责任尊重国歌。
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表示,《国歌条例草案》的主要精神是希望市民尊重国歌,有关立法工作也是特区宪制责任。维护国家安全、保障香港社会秩序和治安,社会经济等各方面便可以稳步发展,对香港是好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2017年在内地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其后将国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8条规定,凡列于基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香港特区政府于2018年初就国歌法提出并推动相关本地立法工作,特区立法会于2019年1月完成《国歌条例草案》首读程序并进入二读阶段,原定于2019年6月恢复二读,但因“修例风波”及立法会内务委员会长期停摆才延至今日进行。
国旗法和国徽法两部全国性法律已于1997年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相应的香港本地法律《国旗及国徽条例》于1997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