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了保安服务的范围。为了将保安服务活动全部纳入机关监管,条例对保安服务范围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是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其中,自行招用保安员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条例中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二)规定了的行业准入制度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备案制度。保安从业单位,包括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两类,其中中包括从事武装守护押。根据保安从业单位的不同特点,条例作了三个方面规定设立应当经机关许可,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有符合条件的保安员、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问:为什么条例规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不得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业是服务业的一部分部分,不属于我国承诺的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范畴。因此,可以通过制定条例规定我国的保安服务是否对外开放。此外,美国、法国等国保安法规也有类似规定,明确核电站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部门和重要设施的保安不得由非本土保安企业提供。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借鉴有关国家做法的基础上,条例规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不得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
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