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问:为什么条例规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不得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业是服务业的一部分部分,不属于我国承诺的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范畴。因此,可以通过制定条例规定我国的保安服务是否对外开放。此外,美国、法国等国保安法规也有类似规定,明确核电站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部门和重要设施的保安不得由非本土保安企业提供。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借鉴有关国家做法的基础上,条例规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不得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许可证 4、问:为什么跨省级行政区域提供保安服务要向服务所在地机关备案?条例规定跨省级行政区域提供保安服务需要进行备案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机关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在省内的服务活动都可以得到有效监管,但是一旦跨省提供保安服务,服务所在地的省市两级机关因为不掌握有关情况而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应将有关情况向服务所在地机关备案,便于机关对其服务活动进行监管。二是仅规定备案而没有规定由机关批准主要是为了打破保安服务市场的地区封锁和地区垄断,鼓励跨省开展业务,引导依法开展良性竞争,防止服务所在地机关因地区利益外省拓展业务而不予批准的现象发生
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