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M1厂房:“工改M1”项目的工业生产用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每个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同时细则规定层是产权分割最小单位,不能再进行分割。 (2)M0厂房:产业用房可按基本单元分割,每个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基本单元是指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的房屋。 2.最高分割转让面积: (1)M1厂房:M1厂房最高可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M1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其公式为:M1用房可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M1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入分割转让面积)*70%。同时“工改M1”项目配套用房、已经二次转让的M1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基于上述规定及其他规定,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对于分割销售的工业厂房不予办理过户登记。这是合同履行的障碍,导致不能过户,房地产买卖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很多 ** 都以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但是对于解除的依据(一般不存在约定解除,而是适用法定解除)避而不谈或者适用《合同法》第94条第五项的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来解除合同。但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并未规定工业厂房分割销售的,合同应当解除,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工业厂房分割销售的,合同应当解除。所以,适用《合同法》第94条第五项的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来解除合同是不对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规定,房屋差价(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损失也应当属于买受人的损失。尤其是在房价上涨比较多的背景下,房屋差价的损失有可能是买受人的主要损失。 在合同能够履行(房地产可以过户)的情形下,买受人获得房屋差价是以付出房款和相应的利息为前提的,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合同解除前的房款的利息和房屋差价不能同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