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许可证 1、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保安服务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保安服务的范围。为了将保安服务活动全部纳入机关监管,条例对保安服务范围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是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其中,自行招用保安员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条例中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二)规定了的行业准入制度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备案制度。保安从业单位,包括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两类,其中中包括从事武装守护押。根据保安从业单位的不同特点,条例作了三个方面规定设立应当经机关许可,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有符合条件的保安员、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对保安员的条件和保安员的管理、培训以及权益保障作了规定。保安员是保安服务的具体承担者,一方面要严格管理,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其合法权益。为此,条例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了担任保安员的条件,规定经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二是明确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员负有管理和培训责任。三是规定了保安员的权益保障。 (四)对保安服务行为作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与公民、法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为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条例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并至少留存2年备查,对拟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应当进行核查。 二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提供保安服务。
4、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保安服务许可证 5、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机关备案。备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