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许可证 1、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保安服务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保安服务的范围。为了将保安服务活动全部纳入机关监管,条例对保安服务范围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是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其中,自行招用保安员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条例中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二)规定了的行业准入制度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备案制度。保安从业单位,包括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两类,其中中包括从事武装守护押。根据保安从业单位的不同特点,条例作了三个方面规定设立应当经机关许可,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有符合条件的保安员、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是保安员为履行职责可以进行查验有关证件、登记、巡逻和守护等活动,但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需要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是保安从业单位对在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天,且不得删改、扩散。为了对保安服务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条例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三是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投诉,并及时调查和处理。四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的经营活动。
4、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保安服务许可证 5、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机关备案。备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